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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场文化与潜规则-第194部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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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的惯例。
明朝的以阁臣代行相职的制度,来源于开国之君为了巩固政权而做出的苦心设计,目的是使皇权不被分割,也不致为旁人取代。这种皇帝个人高度集权的制度在有明一代贯彻始终。从理论上讲,皇帝的大权不应旁落,但这种理论并不总是能和实际相一致。
一般人往往以为明代的宦官不过是宫中的普通贱役,干预政治只是由于后期皇帝的昏庸造成的反常现象,这是一种误解。从创业之君洪武皇帝开始,就让宦官参预政治,经常派遣他们作为自己的代表到外国诏谕其国王,派遣宦官到国内各地考察税收的事情也屡见不鲜。中叶以后,宦官作为皇帝的私人秘书已经是不可避免的趋势。对官员呈送的奏章,都由“秉笔太监”仔细阅读。
宦官与文官永远隔绝,其任免决定于皇帝一个人的意志,他们也只对皇帝负责。
吏部把候补人员的名单全部开列,一个官员除了不得出任原籍的地方官或其父子兄弟的上下级以外,他将要出任什么官职,决定的因素不是他的道德或者才智,而是出于与事实无关的一根竹签。
在中共政体中,省委组织部长的地位很特殊,一般他是省委常委,按规定,他受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的监督。但一般来说,省委书记与组织部长的关系都很铁,这种监督往往是乏力的;至于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的纪委,更没有办法监督他;而作为上级部门的中组部,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监督不了那么多省级官员。这样就形成了组织部长权力监督真空的局面。
由于缺乏监督机制,省委组织部长一旦丧失自律,就有可能使拍马、送礼、拉关系等现象蔓延,甚至在转制时期把国有资产当成私人礼物送人,个别组织部长就成为政体中“官员批发商”,网织乡党。其结果是在干部的任用提拔上不是优胜劣汰,而是优汰劣胜的反常现象——不同流合污者下,善于钻营者上。
组织部长出问题危害无穷,他凭着自己的关系网去选拔干部,这些干部最后都成了利益共同体,所以往往一查一大片。而组织部长出问题,这不仅是他个人的问题,更是体制的问题。我们的党委既是权力的决策、执行部门,又是权力的监督部门。没有监督的权力结构必然走向腐败,这是被多国经验证明的。如果连选官的官都腐败了,其所选的官员的廉政生态令人生疑。
“公推公选”看起来是机制创新,实质上是换汤不换药,还是组织部门牵头在搞,在干部的推荐和选拔上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。按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,行政首长的选举应该是人大的权力;但在普遍的实际操作中,人大很难否决上级党委推荐的候选人。
近年来推行的票决制,运用不好,仍然是一种上级对下级的任命制,只不过这种权力从常委扩大到党委委员。官员任命一般是上级党委“内定”好了的,甚至连差额选举都不存在。
新中国成立初期,组织部门并没有显示出它的重要性和特殊性,因为当时选拔干部更多 的是依据领导对于下属的判断,不是组织部门的考察。但是到了今天,干部队伍的构成发生了很大的变化,对于干部的考核、任命越来越制度化,于是组织部门在审查、考核、任用官员上的作用就越来越明显。这其中,又以省、市、县三级组织部门的重要性为最,而组织部长在其中扮演着一个举足轻重的角色,加之目前流行的对于一把手越来越顺从的风气,组织部长的公正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整个组织部门的运转。
在党委统管全局的情况下,考察、选拔干部的重任自然更多地落到了组织部门的头上。问题的关键在于,考察干部能否真实地反映实际、代表民意,如果组织部门在考察干部时存在腐败,一些通过这个渠道选拔上来的官员也就值得怀疑。如果选官出了问题,他选出来的官会怎样?问题的严重性可想而知。
在一般情况下,我们容易认为组织部长的职能仅仅限于官员的提名、考察和推荐,而不具有最终决定权,但实际上组织部长在干部选拔的各个环节上都有很大的权力。比如“官员提名”这个环节,由于中国缺少官员自由竞争的氛围,提名往往就决定了最终的入围。在这个环节上,组织部掌握了许多别人不可能了解的信息,所以提名那一位官员有很大的主观性,组织部长可能从这个环节牟取利益。
又如最后的“决定环节”,虽然中国官员由常委讨论产生,但,组织部提供的信息是常委讨论的基础,对讨论结果有很大的影响。同时,组织部长往往兼任常委,在常委讨论过程中,由于组织部长了解情况,他的投票有很重的分量,其他人都可能受到影响。可以说,常委会讨论虽然具有最终决定权,但实质上的权力相当程度都集中在组织部长和分管组织的书记手中。
中国官员任命的典型特征是上级任命制,组织部在任命制中的权力特别大。在一般情况下,组织部不仅负责官员的筛选、考察和提名,它还可以用一些非正常方式着重突出某些官员,为他们争取更多的支持。当权力起到巨大的资源配置作用,而组织部又对官员选拔有自由裁量权,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腐败。
目前,干部的选拔任命受领导意志影响很明显,组织部长、分管组织工作的书记在官员任命上有很大的权力,但从程序上看,却是由通过常委讨论和人大投票产生的,责任由大多数人承担,组织部享有了权力,却由别人承担责任,这是促成腐败的源头。
从表面看,官员的选拔程序是没有问题的,副厅级官员在组织部提名之后,提交省委常委会讨论通过。但是常委讨论的基础就是组织部提供的考核材料,同时组织部长又兼任省委常委,所以组织部长在官员的任命上起非常关键的作用。
组织部长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,其重要程度甚至超过了普通的副书记和副市长,因为他的嘴巴一张开,全是秘密,因此组织部长一般都不说话。
组织部长说起来是个炙手可热的人物,手里操着各级官员的生杀大权,实际上是个受气的差事。“人事人事,不是人干的事”。
组织部看起来是个“实权”部门,实际上在干部使用上并不能起多大作用。有这样一个有趣的现象:越是外面看起来有权的部门,越是吸引人们的眼光,越是人们眼光盯着的地方,就有越多的人插手,越多的人想从那里分得一份权力。所以,越是看起来有权的部门,最后弄得最没有权。看起来有权的没有权,是最得罪人的。因为人们认为你能办的事情没有办成,不骂你才怪呢!
根据学者研究,一个干部提拔的“满足感”一般可以维持三年左右,过了这个时间,又开始了谋求提拔晋升的新一轮燥动。
讲真话、讲原则是组织部长的政治品质和职业道德。因为在现行这种选人用人机制下,在党委决定之前,只有组织部长说得上话,而能说话的时候不说话,别人又说不上,就是失职。组织部长的失职,会使真正的人才得不到使用,会使坏人或者庸人掌权。更严重的是,用什么人表明我们提倡什么,反对什么。说假话,不干实事的人如果得到重用,就等于鼓励干部去说假话、不干实事。跑官要官的有一个成功了,那么大家都会去跑、去要。
干部好坏在于别人一张嘴。同一个人,要找你十条优点不难,要找你十条缺点也不难。你谦虚吗?可以说你没魄力。你有魄力吗?可以说你武断。你表达能力强吗?可以说你只唱高调不干事情。你有理论吗?可以说你脱离实际。你敢于批评人吗?可以说你同下级搞不好关系,不能团结同志。你聪明吗?可以在前面加个“小”字。用你有一千条理由,不用你也有一千条理由。
现在组织识人用人的鉴别力有问题。这不是哪一个人的鉴别力问题,而是选官机制的作用。官场一些封建文化在官员的选拔、晋升上还起着作用,诱使那些官欲熏心的人去适应这种文化。有人通过这个渠道成功,启发了更多的人照此办理,于是就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,形成了一条与正常渠道相背离的暗道。
按照目前的党内组织架构,对组织部长的监督几乎是没有作用的。原则上并未说明纪委不能对同级的组织部长进行监督,但在运作中却很难起实际作用。纪委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,而组织部长和省委书记往往有不错的个人关系,一旦书记产生了意向,纪委的监督无疑是无力的,甚至会出现“监督真空状态”。
同级的监督也很难实施,而上级纪委要管辖的官员比较多,使得上级监督也存在困难。尤其是省委组织部长,是属于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管理的范围,但这些机构管理的面实在太大了,往往很难落到实处;而省里的纪检部门的监督往往达不到副省级干部。
另外,组织部长的操作具有隐蔽性,整个过程处于暗箱之中,很难进行监督。
失去监督的权力会导致腐败,而组织部长的腐败危害更大。
从目前的状况看,对组织部的监督的确是失效的。它的权力很大,制约关系不明确,责任不清。从道理上说,现在的监督管理是“下管一级”,组织部长是由中央调配,省纪委没有权力监督,使得对组织部的监督越加困难。
 
目前我国的组织人事职务犯罪呈现犯罪主体的特定性、犯罪行为的交易性、犯罪形态的多样性、犯罪行为的群发性等特点。组织人事工作的职务犯罪与腐败,不仅伤害了党和政府组织人事工作的信誉和形象,也是派生其他腐败与职务犯罪的源头之一。
所谓组织人事工作职务犯罪,是指那些具有组织人事工作领导权、经办权、决策权、管理权、监督权等职能部门的领导与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之便,买官、卖官,违反国家组织人事工作的管理组织程序、法律、法规,损害国家组织人事管理工作制度与秩序。有四大特点:
一是犯罪主体的特定性。只有那些具有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权、经办权、决策权的领导与工作人员,才具有这一犯罪的主体资格。
二是犯罪行为的交易性。组织人事工作的职务犯罪,无论是行贿方、受贿方,还是介绍贿赂行为,都是采取商品市场的运作形式和手段,实施“互惠互利”的交易形态。选干、提干、调干等组织人事工作,都是可以进行交易的;有的是先贿后办、有的是先办后贿、也有的是边贿边办。
三是犯罪形态的多样性。当前组织人事工作的职务犯罪,已经渗透到组织人事工作的许多工作领域,几乎涉及组织人事工作职务行为的方方面面,如考试招干、考核评职、职务升迁、奖励惩罚、人事交流、干部培训、出国考察、子女安排、甚至是班子调整、扩充编制、部门升格、工资调整等等。
四是犯罪行为的群发性。往往是一个厅局级、地市级、县处级的买官、卖官行为,会牵连并造成一个系统、一个地区数人、数十人违法犯罪的群体暴发,会殃及一个系统、一个地区政治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。
组织人事工作的职务犯罪,是在国家改革开放、经济转型、体制更新、政企分开、权力下放、建立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发生的。这类犯罪具有一定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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